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福州大学、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了《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12年12月26~27日在福州召开了《规范》审查会.会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道路与桥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提出了审查原则及要求.会议成立了以郑皆连院士为主任委员、黄侨教授为副主任委员的审查专家委员会。编制组成员出席了会议。
审查专家委员会听取了编制组编制工作情况汇报,对《规范》逐章逐条进行了审查,形成如下主要审查意见:
一、《规范》编制组提供的审查资料齐全,《规范》内容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二、《规范》编制组针对我国的钢管混凝土拱桥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大量的技术调研以及九个专题的系统研究,在总结二十几年来建设方面的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该桥型基础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编制了铜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用于指导钢管混提土拱桥的设计、施工以及养护等工作,对这种桥型建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具有指导意义。
三、《规范》条文编写简练、严谨,结构完整,内容充实,与现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协调一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填补了国内外在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方面的空白,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四、《规范》审查会专家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略)
五,会议审查了编制组提出的强制性条文,同意将8.4.1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在8.5.1条增加“单根吊索失效后不落粱”的规定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并报送相关部门。
审查专家委员会认为《规范》技术指标合理,与现行标准之间协调配套,一致同意通过审查.修改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