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安昨日发布的一条“自行车醉驾”的微博,乍看很是新奇,但其实相关法规是2005年就有的。
无独有偶,近日还有一则关于新车辆避让法的交规受到网友热议,但交警部门负责人却说,这些所谓的“新交规”其实早在2005年就已实施。
这两条信息提醒我们,不管以何种方式行在路上,都要注意那些可能忽略的交规。
昨日上午9时55分,陕西省公安厅官方微博“陕西公安”发布微博称:“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仍属于违法行为。对于醉酒驾驶,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暂扣其车辆;对于饮酒驾驶非机动车,一般会对车主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同时为当事人的安全起见,警方会请车主暂停休息,等到酒醒能够安全驾驶再度放行。陕西警方提醒大家,酒后不驾车,哪怕只是自行车。”
西安市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说,根据自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九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扣留其非机动车。
昨晚,记者咨询了西安市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没有查询到有关非机动车醉驾的案例。
他山之石
日本:最高罚3380元
日本东京、京都、神户等地都有针对自行车的交通管理条例。如骑自行车者必须遵守交通信号;骑自行车不准打伞;骑自行车不准听音乐;骑自行车不准饮酒;骑自行车不准打电话;骑自行车不准2人并排行驶;骑自行车不准逆行;不准13岁以下者骑自行车上街;未满18岁者骑自行车必须戴安全头盔。违者处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380元)以内罚款。
德国:至少罚4140元
德国的“大学城”明斯特市(Münster)新法规定任何人醉酒骑自行车被发现将被禁止骑车,并至少罚款500欧元(约合人民币4140元)。受罚的人如果想要重新骑车必须经过心理测试和考试,与醉酒开车者被吊销驾驶执照后接受的处罚类似。综合
微博热传“新车辆避让法”
车主:没听说过
交警:早已实施
“新车辆避让法出炉,你能看懂吗?”近日,一则关于新车辆避让法的交规在微博上受到网友热议,有网友惊呼从未听过该交规,更多网友则表示,“该交规能把人绕晕”。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所谓的“新交规”其实并不新。
“新”交规绕晕众车主
“车辆避让原则不就是‘支路让干路’吗?”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西安市部分路口,对于车辆避让原则,多数车主表示,只记得“支路让干路”这一条,而记者提出的“新车辆避让法”,车主们表示并不知情。含光路附近的车主李先生说,他开车已经有十余年了,平日里,自己会给自己制定避让原则,“我的原则就是,大家都礼让三分,这是最好的。”对于记者所说的避让法则,李先生则表示“有点晕”。
未按交规避让者或被罚
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网上热传的机动车避让条例早在200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并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并非新交规。交管部门表示,之所以制定这样的交通避让规则,与人的视物习惯有关。我国是左制方向盘,司机更容易观察和注意到右侧的事物。一位基层交警表示,受取证等因素影响,实际操作中很少对这类交通违法进行处罚,但如果发生事故时就要调查,如果不按以上避让法则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未避让方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有可能被处罚。
知道一下
一些被忽略的“交规”
除了醉酒驾驶被处罚外,《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在车行道上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有通行条件时,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在自行车、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动力装置的;
醉酒驾驶的;
违反非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行进的。
相关新闻
1小时30多辆非机动车被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西安市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电动车的稳定性较差,刹车性能远不及机动车,一旦遇到突发情况,非机动车在载人的情况下很难及时停下,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去年8月份期间,西安交警对两轮、三轮车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当时,交管部门在长乐路轻工门前、大雁塔北广场、雁塔路省委门前、南二环永松路口等43个路口设置了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检查点。仅在记者采访的1小时里,就目睹了30多辆非机动车因走快车道或载人受到处罚。
醉驾电动车入刑 多地都有案例
2012年1月22日,宁波市民李某喝了150克白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不久,被执勤警察发现。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mg/100ml,属于醉驾。随后,李某被检方以危险驾驶罪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脚踏骑行功能,只具备电驱动功能,车重380公斤,时速可达30公里,属于机动车范畴。对此,法院判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成为宁波首例醉驾电动车入刑案。
此外,去年3月15日,杭州萧山一名居民因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被当地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15天,并处罚金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