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民政部、商务部发布《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后,具备从事3年以上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经验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将可在内地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
所谓服务提供者,即提供这项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由香港或澳门特区主管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判定并出具证明书,再由内地有关审核机关复核。
按照通知要求,港澳服务提供者可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内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但其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及经营实力,且至少有一个服务提供者具有在香港、澳门从事3年以上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的经验。
自今年7月1日起,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须先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后,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