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9日,欧洲委员会就影像设备自愿性环保设计计划发表报告,指出这类自愿性协议或其他业界自行监管措施可获接纳,足以代替在环保设计指令(第2009/125/EU号指令)下的实施措施。
这些不具约束力的措施若能符合若干准则(如环保设计指令附件VIII列出的准则),便可视为有效的监管方法。涉足欧盟影像设备市场的多家公司提出了一项自愿性监管计划,并拟定了一份自愿性协议,为欧盟市场内的影像设备制订具体的环保设计规定。该项自愿性计划于2011年2月16日获通过。
欧洲委员会评估后认为,该项自愿性计划较实施强制性规定可以更快达致政策目标和更具成本效益。欧委会又认定,根据环保设计指令附件VIII,该自愿性计划符合环保设计指令的目标以及具体评估准则。这些目标及准则包括:(i)开放参与、(ii)增值、(iii)代表性、(iv)量化及分阶段目标、(v)监察和通报,以及(vi)实行自行监管措施的成本效益。
该项由业界拟定的自愿性协议为欧盟市场内的影像设备制订具体的环保设立规定。协议涵盖的产品亦受能源之星(Energy Star)自愿性能源标签计划规管。
根据环保设计指令,签署这类自愿性监管计划的公司必须在相关经济领域内占大多数。上述协议规定,签署公司必须承诺,其在欧盟市场内投放的影像产品,至少有90%在典型能耗及运作模式方面符合最低效益规定。
此外,所有打印产品必须配备多页合并打印(N-up)功能,并符合碳粉盒规定(例如其设计不得令碳粉盒不可重用/循环再造或不得令其他生产商的碳粉盒不可使用)。所有新产品必须符合循环再造规定(如方便拆装及塑料标记)。最后,签署公司须承诺符合指定资料规定(如提供资源及能源效益的资料)。
欧委会认为,这类自愿性计划可以代替环保设计实施措施。因此,只要该项自愿性协议以及在上述自愿性计划下拟定的后续协议版本,能够达致环保指令所定的规管目标及总则,欧委会将不会为欧盟市场的影像设备制订强制性环保设计规定。
自愿性计划必须在实施期内符合环保设计指令的总则,包括让所有涉足影像设备市场的公司加入、涵盖相关经济领域的大多数业者;条款细则清晰明确;具透明度;监察制度设计完善;以及行政负担合理。
此外,自愿性协议及其后续版本制订的具体环保设计规定,必须有助提升有关产品的整体环保表现。
再者,在协议实施期内,签署公司必须不时评估计划实施进展;与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以及有关人士合作,持续改善影像设备的环保表现,特别是持续调低自愿性协议内所订下的能耗目标,以及改善通报机制及监察审核规则;在限期前提供相关资料,让欧洲委员会及相关人士可以监察协议成效。
欧委会将不断监察自愿性计划的实施情况。若计划未能达致环保设计指令所定的目标及总则,欧委会将实行强制性措施,订立规管影像设备的环保设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