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昨天,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质监局共同发出《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明确指出: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我省瓶装饮用水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
昨天,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质监局共同发出《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明确指出: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我省瓶装饮用水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
瓶装饮用水有“法”可依
该《说明》称: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共有4项,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分别是:《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质量要求;《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规定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这些国家标准的卫生安全要求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
标准采取“就高”原则
《说明》表示: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我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依据《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在执行我省现行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DB33/383)的基础上,重申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浑浊度≤1NTU,总砷(As)≤0.01mg/L,镉(Cd)≤0.005mg/L,总α放射性≤0.5Bq/L,溴酸盐≤10μg/L。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我省现行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DB33/383)中相应的部分标准情况为:“总砷(mg/L)≤0.05,镉(mg/L)≤0.01,溴酸盐(mg/L)无此项目”,的确低于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应内容。所以,《说明》重申了这几项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要求。
浙江不再另行制定标准
《说明》还表示,省卫生厅将按照国家卫生与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鉴于国家层面正在制定包装饮用水的通用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我省不拟另行制定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此外,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已联合行文,要求各地依法加强对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安全监管。两部门将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严格监管,督促企业准确把握包装饮用水各类标准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