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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12-07-28   发表: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解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6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就《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和《决定》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决定》的出台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整顿,保持了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仍然十分薄弱,食品产业量大面广,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部分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故意生产加工伪劣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现行监管体制、法规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还不尽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不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薄弱,存在着监管漏洞。因此,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保障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决定》直面矛盾,正视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明确指出,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各项任务出发,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决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决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紧紧抓住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违法成本低、行业诚信缺失等问题,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决定》有的放矢、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着力从整体上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决定》的出台也适应了当前加快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实际需要,顺应了社会各方的呼声。

    《决定》把破解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与构建食品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地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即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规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等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决定》明确指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既要打好攻坚战,又要打好持久战。

    《决定》紧紧围绕“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建设、加大整治力度、提高监管能力、提升产业素质、动员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出的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是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凝聚了各方的智慧,对当前一个时期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总之,《决定》的出台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决定》是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又一个重大举措,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的食品安全工作纲领性文件。

    三、《决定》从实际出发,强调必须坚定不移、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

    2011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和“地沟油”专项整治,以及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在国务院确定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要求在深化现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同时开展农兽药残留、畜禽屠宰、调味品等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部署,集中统一行动,深入排查隐患,严打非法违法,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实践证明,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矛盾复杂叠加的阶段,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出击,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是行之有效的必要手段。《决定》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把集中治理整顿机制化、长期化,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毫不动摇、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只有将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机制化,并长期坚持深入开展下去,才能切实有效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才能向人民群众昭示政府坚定不移地抓好食品安全的决心和信心。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更加深入、更加持久地推进集中治理整顿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深入排查隐患,通过集中力量、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整治反复出现、易发多发、容易反弹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治理整顿攻坚战。我们相信,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努力,在推进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前移监管关口,就能更好地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稳步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四、《决定》明确提出要使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直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作为重点。据统计,2011年,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各监管部门共侦破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5200余起,抓获涉案人员7000多名;各级检察机关批捕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嫌疑人1801人,提起公诉1254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333件,生效判决421人,其中,判处多名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这是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断加大惩处力度的结果,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决定》强调,要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活动的危害性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严”字当头,露头就打、毫不手软。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总之,要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从根本上扭转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频发的势头。《决定》专门强调了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案件查处有力。

    五、《决定》突出强调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尤为薄弱,导致难以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这也是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一块短板。因此,必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建立起有效的食品安全基层“防火墙”。

    《决定》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出发,突出强调了要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体系,第一次明确要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决定》要求,下一步要切实建立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在社区、农村建立起以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为主的群众监督队伍,强化基层政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基层工作网络。

    六、《决定》指出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的基石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做到知法守法、诚信自律,食品安全就有了基础。因此,既要加强监管执法,更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做到企业讲诚信、行业要自律。近年来,我国食品产业发展快速,各类食品从业主体的数量和食品供应总量都有较大增加。但相对于量的扩张,总体上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并未同步得到应有的加强,有些还出现管理弱化现象,在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方面不到位,产生了很多风险隐患,这是制约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因素之一。

    为此,《决定》坚持打击、规范和引导相结合,对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作了规定。《决定》提出要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决定》提出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强化人员培训,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等具体规定。同时,针对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等问题,《决定》还要求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和互动。总之,着力提升整个食品行业自律水平和道德诚信素质,这是当前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任务,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抓紧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七、《决定》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强调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食品安全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于责任能否真正逐级落实,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部门监管职责交叉与空白并存、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出现问题往往推诿扯皮,这也是群众诟病最多的。为此,《决定》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作为重点,提出了强化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落实责任的各项措施。

    为切实加强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有效堵塞监管漏洞,形成监管合力,《决定》明确要求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决定》还要求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部门职责分工,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并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为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决定》要求加大食品安全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决定》规定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另外,要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确保责任追究到位。这些具体措施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各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八、《决定》强调要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明显滞后,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普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此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薄弱等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监管效能和水平的提升。针对这些问题,《决定》在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突出强调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统筹推进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统一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各级政府要拿出“真金白银”,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将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优先保障。同时,各项投入要注意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倾斜,将钱花在刀刃上。

    九、《决定》明确要求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强大合力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有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广泛、有序的参与。为此,《决定》提出要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决定》强调要发挥新闻媒体、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在开展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社会合力。

    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决定》是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学习宣传《决定》精神的基础上,正在细化任务分工,狠抓《决定》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将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组织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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