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罗莎)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全国质检系统统计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据介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是质检总局客观分析和衡量我国产品质量水平、质检事业发展状况、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业务情况的重要基础,也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全面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数据,是落实“十二字”方针、促进质检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办法》共27条。《办法》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统计机构、保障条件、数据质量、统计对象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重点规定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的管理和实施,包括统计项目的制定和审查、统计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与要求、统计调查的方式、方法与实施、统计分析、统计资料公布和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内容。为了激励全系统重视统计工作,《办法》专门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的考核和奖励、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我国于1983年颁布并于200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我国统计工作从此走上了法治的轨道。目前国家统计局授权进行统计管理的89个部门、机构均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前,质检总局没有出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方面的规章,《办法》是一部统一的、操作性强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规章,是规范质检系统各部门各级统计活动,约束统计对象,高效、准确地开展统计工作,提高质检系统工作实效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总局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