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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取消“植树”条例 “僵尸条款”被指损害公信

2013-08-23   发表:

  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不履行义务的补缴绿化费,逾期不补缴要缴纳罚款……这些此前颇有争议的条款,均被取消。陕西省长娄勤俭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公路条例》等5项法规草案,随后将送省人大常委会审定。(《华商报》8月20日)

  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公民每年植树多少棵、植树数量不合格要进行处罚等等,并不新鲜,甚至已经成为许多地方的“普遍做法”。而陕西省有关方面“删除”这一条款规定,是基于这一“条款”事实上的难以执行。多年来,各地普遍存在这样一个“罚则式条款”,却鲜有听闻哪一位公民或哪一个单位因为未履行“绿化义务”、“植树不够棵数”而被处罚的。概因为各地环境和现实情况不一,所针对的被处罚对象又过于庞大。以一个百万人口的中等城市为例,一年中能实现植树3至5棵的公民恐怕不多,而要向数量众多、没有完成植树任务的人祭起“处罚”(追缴绿化费)大棒的话,显然是项很难完成的任务。所以,别看类似“公民应该植多少棵树的条款”在各地基本上都有规定,但基本上未能执行。在这一“条款”成了“睡觉条款”的当下,陕西省有关方面删除相关条款,是一种务实和理性的做法。

  在现实生活中,有规定但事实上执行不了、执行不好的“睡觉条款”并非个案。譬如,为防范校车事故,甘肃颁布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其相关条款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应当让行”,但由于缺乏配套性惩戒措施,也没有具体的罚则规定,其他机动车“让”与否,仅是一个原则性倡导,最终导致礼让校车条款“睡大觉”;又如前些年热议的“恶意欠薪罪”也是一个典型的“睡觉条款”,抑或像网民说的那样是一个“僵尸条款”。早在2011年5月1日就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就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定为犯罪,但由于如何界定恶意和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构成犯罪,没有一个具体的依据,最终导致法律生效多年来因“恶意欠薪罪”被惩处者寥寥。

  诚然,类似的“睡觉条款”或“僵尸条款”也未必没有任何意义,最起码像一些人评价的那样还有一个“威慑功能”和所谓的“倡导作用”。但法律的权威性就在于确保任何一项法律条款的“不虚置”。既然法律带有权威性和排他性,那么刚性的法律规定了的条款就应该严格执行。如果法律规定不能落实和严格执行,损害的只会是法律权威和法律公信,规定“执行不了的条款”反而不如不规定的好。

  一些地方的立法者认为,立法应带有一定的社会超前性,囿于法律规定不可能时时修改,适当“超前”甚至多些原则性也未必不可,这也许正是一些地方立法者明知道讨论的和修正的条款是“睡觉条款”,也愿意让它继续在法律中“睡大觉”的真正原因。但法律终归是法律,法律规定就应该切合实际,应该“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而不是“想睡觉就睡觉”。

  在笔者看来,社会道德的问题,应该留给道德来处理,法律规定中不应也不该引进执行不了的“倡导性规定”。其一,“硬塞”一些“睡觉条款”有浪费立法资源之嫌;其二,制定脱离实际的“睡觉条款”更不可取。一些地方为了所谓的城市市容竟然严格到“数公厕苍蝇数量”的地步,本身就已经跌进了立法思维严重脱离社会实际的误区。

  退一步说,对于事实上的“睡觉条款”和“僵尸条款”,对于根本不可能执行的“每一公民每年植树多少棵的硬规定”,陕西当地的立法者将其“一删了之”反而是一种务实和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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