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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

2012-12-20   发表: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公开征求行业内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具有较大的代表性,并征得标准化技术组织和部委托管理机构的同意。对反馈的意见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尽量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列入《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的附表4)。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部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等方面的不少于15名的专家进行标准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2的附表5),并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2的附表6)。

  第二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八条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标准报批

  第二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向标准化技术组织提交标准报批材料。应按要求在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申报单等有关报批材料中阐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专利等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标准报批材料有:

  (一)报送函;

  (二)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件2的附表7);

  (三)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五)标准编制说明(纸型3份,电子版1份);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含参加审查代表名单或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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