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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支持规避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年限

2013-02-07   发表:

   最高人民法院1月3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1月31日公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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