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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今起实施

2013-02-07   发表:

  使用个人敏感信息须获得主体授权,安全风险较高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儿童化妆品不宜用美白等功效的成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等一批法律法规今日起正式实施。

  使用个人敏感信息须获得主体授权

  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今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最显着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

  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时有发生,公民个人信息亟待立法保护。由工信部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指南》旨在遏制信息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

  据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明确将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该法令仅将犯罪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未对下游违法企业或法人提出严格的处理意见。

  《指南》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指南》还指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此外,《指南》还给个人信息使用设置了“需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用后要删除”三重保护。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4个等级

  农业部制定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该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规定》要求,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

  《规定》指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未经授权,调查人员不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渔船事故调查 机关因调查需要,可以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规定》提出,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禁止有关船舶、设施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安全风险较高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了药用辅料的监管模式,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规定》自今天起正式执行。

  《规定》明确了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职责,强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与主要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规定》提出,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即生产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品种必须获得注册许可;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即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实行许可管理的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分批公布。

  《规定》要求,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否按核准的工艺处方生产;是否按 供应商审计的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审计;是否按要求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按相应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用辅料;供应商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备案等。

  《规定》还提出,要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全面掌握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动态情况;建立辅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检查、抽验情况,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选用药用辅料时参考。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将取消

  由交通运输部修订后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该《规定》今日起正式实施。

  在此之前,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为衔接新《条例》,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

  《规定》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

  《规定》强化了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设立了开拆查验制度。《规定》指出,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根据《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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