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东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生活垃圾限量排放、超量加价计价制度。
根据这份指导意见,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以减少费用,防止重复收费,杜绝各类乱收费。
同时,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生活垃圾的结构,逐步将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类简化为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三类。而且,广东将会推行计量收费。
但在过渡期,居民类可暂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尽量简化分类。对居民类可以按生活垃圾"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也可以实行定额计费,或者是按产生量计费。"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可设定收费上限,超过设定用水量部分不计费。如果实行定额计费,常住居民以户或人为单位计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人为单位计费。对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和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明确规定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费收费。
这个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试行生活垃圾限量排放、超量加价计价制度。并且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收费方式,提高整个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此外,对于低保户、特困户以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家庭,《指导意见》中明确,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