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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伤残新标准望近期公布 保障大增或引费率上调

2013-05-29   发表:

  摘要:意外险伤残新标准望近期公布,保障大增或引费率上调。

  意外险伤残新标准望近期公布,保障大增或引费率上调。

  新标准核心内容

  适用产品:产品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个人保险产品使用本标准,团体保险产品参考使用。

  适用保单:适用于保险公司新签发的保单。对已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使用范围:使用本标准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应至少包括《比例表》中的核心类条目和二类条目。鼓励保险公司增加三类条目保障范围,可以附加险形式提供。

  使用方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的指导授权下发布。保险公司按照行业自律要求开发产品。保监会对使用本表产品进行备案管理。

  调整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的指导下,根据业务实践有关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上周,本报先后以《伤残理赔标准沿用14年已滞后 北京朝阳法院建议修订》和《中保协:已初步完成伤残理赔标准修订》为题,连续报道了因意外保险伤残比例表引发争议的话题,稿件见报后引发众多读者关注。目前,此一事件又有最新进展。

  经过近一周的多方采访,5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从相关渠道独家获得了修订后的 《人身保险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从这份今年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向各家公司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新标准以原表为基础增加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大大增加,具体来讲,将原表的7级共34个残情条目扩展至10级共584个残情条目。

  对于此次修改伤残标准,修订说明表示,现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由人民银行1998年公布,因诸多因素,该表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现实需求,需进行修订。

  按照新标准同时配发的使用说明指出,使用本标准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应至少包括《比例表》中的核心类条目和二类条目。这意味着,新标准实施后,意外险包括的残疾条目至少应有421项(核心+二类),仅从数量上看,是目前使用的34个残情条目12倍还多。

  据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估计新修订后的《比例表》将很快会对外公布。

  此外,对于新旧衔接的问题,也初步明确为新标准 “将适用于保险公司新签发的保单。”

  最新进展:新标准有望近期亮相/

  截至目前,意外险《比例表》已经沿用了14年,该表一共规定了7个等级34项。由于保障较窄,也引发诸多理赔纠纷。

  5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了中保协历时5年拿出的新《人身保险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修订说明)》两份材料。

  对于伤残标准的此次修改,修订说明开头即开宗明义:现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由人民银行1998年公布,已作为意外险领域的行业标准,是意外险产品条款和定价的基础。但是,由于诸多因素,与通用的国家标准冲突,该表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前获得的信息显示,实际上早在5年前,中保协即启动了 《比例表》的修订工作。在保监会的指导下,成立了人身险残疾给付标准修订项目组,并由中国人寿再保险为组长单位、19家成员单位组成的行业《比例表》修订工作组,并下设标准修订组、数据分析组和外联组,具体开展了 《比例表》修订工作。

  据知情人士透露,历时5年修订后,大约在今年初左右,中保协召集保险公司对新修订后的《比例表》进行征求意见,而且现在其征求意见已经完成了。此前,中保协的内部人士亦向记者证实,新《比例表》修订已经完成,正在走相关程序,等待时间对外公布。

  据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估计新修订后的《比例表》将很快会对外公布。

  此外,也有多位保险业人士预测,新标准一定会比原来的 《比例表》项目会做得更细化一些。

  新旧对比:保障大幅增加421项为必保/

  对于新旧标准的变化,据了解,此次修订工作在收集国内外有关残疾标准、残疾评定方法的基础上,同时为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比例表》修订工作中引入世界卫生组织的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相关标准。此外,广泛收集、分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车险数据平台以及行业102家产寿险公司意外险相关数据,为测算意外险发生率和预测净费率奠定了基础。

  相关人士表示,《比例表》修订工作立足于最新的残疾评价标准和医疗标准,充分借鉴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比例表》,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加意外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扩大保障范围,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争议和纠纷。

  据了解,为解决目前行业残疾标准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对 《比例表》的修订遵循了科学性、兼容性等原则。具体来说,科学反映残疾研究的最新进展,每一项标准都尽可能有理论支持。调整给付项目的高低级别差异,避免“全或无”的赔付情况,细化定量指标,增加项目的可操作性。

  此外,为与目前使用的残疾标准有一定的兼容性,尽可能避免标准不一致引发的纠纷。尽量参考目前广泛使用的 “工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 “道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成果,同时剔除不易理赔操作的项目,使之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同时需要兼顾给付项目的数量,尽量维持或减少修订后的《比例表》对于意外险残疾责任价格的影响。最后,在书写上非常严谨,减少残疾给付项目描述中的模糊词汇和定性描述,避免人为解释,减少业务实践中的理赔争议和纠纷,增加消费者信心。

  总体来看,新标准以原表为基础增加保障范围、细化残情条目、完善残情描述,将原表的7级共34个残情条目扩展至10级共584个残情条目。并按照残疾条目的客观性和可量化程度,将所有残情条目划分为核心类(250条)、二类(171条)和三类(163条)。全部3类项目覆盖了“工伤残疾标准”和 “道路交通残疾标准”的残疾内容,核心项目和二类项目能够覆盖约77%。

  与原表相比,新标准增加了皮肤、神经精神系统、胸腹脏器的残疾损伤。同时,引入和借鉴了国际残疾编码ICF的残疾分类方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按照新标准同时配发的使用说明指出,使用本标准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应至少包括《比例表》中的核心类条目和二类条目。这意味着,新标准实施后,意外险包括的残疾条目至少应有421项(核心+二类),仅从数量上看是目前使用的34个残情条目12倍还多。

  实例解读:新标准覆盖道标和工标/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事实上,国内在伤残鉴定标准上有很多个标准,其中使用得比较多的是道标、工标两个国家标准。

  面对新标准的残疾项目达500多项,中保协将其分为三大类,即核心类、二类和三类。

  据了解,中保协在2008年即已启动了修订工作,同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组,其总体修订思路以扩大原表的残疾项目覆盖范围、提高消费者保障程度为方向,在修订过程中,合理评估和引用“工标”、“道标”等国标,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引入世界卫生组织最新残疾编码标准,新增建立护理依赖判断标准,并尽最大可能收集、分析业内外残疾给付相关数据,夯实数据基础,分析发生率变化情况,合理确立扩项后保障范围,确保行业意外险业务平稳过渡。

  而从目前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较,新标准规定的项目更为细化,下面我们就以眼睛和耳朵为例来了解一下两个标准的区别。

  以眼部损伤为例,对于眼睛的损失不光在核心类中有规定,二类、三类也都有规定,如“双眼视功能障碍(矫正视力等于0.5)”被定为第三类9级。同时,在耳朵方面的其规定也是相当细的,如“一侧耳廓结构缺失(或畸形)大于等于10%”被定为第三类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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