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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初次犯案不起诉

2012-10-31   发表:

  10月16日湖南省检察机关推进公诉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试点工作会议在长沙举行。针对新刑诉法热点之一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处理,岳麓区检察院在岳麓区试点中制定了数条实施细则,明确了数条对未成年及在校学生不予起诉的情况。

细则规定,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嫌疑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1、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2、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或被教唆犯罪的。3、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5、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6、有自首、立功表现的。7、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8、达成刑事调解协议的。9、具有其他可做不起诉决定情形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这种细则很人性化。同时,需要整个社会、社区、学校参与配合,才能预防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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