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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布两项加强食品安全的议案

2013-02-27   发表:

  近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提出两项规则议案,作为预防食源性疾病和确保进口及本土生产食品安全的措施之一,公众可于之后的120天内提交相关意见。

  这些规则议案对外国食品生产商实施重要的监管规定。FDA表示,很快便会公布附加规则,为进口商制订新的责任,规定他们必须验证在外国种植或加工的食品是与美国本土生产食品一样安全;又会制订认证标准,加强外国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的质素。该局也会针对动物食品设施提出另一项预防控制规则,与上述针对人类食品而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则相似。

  第一项规则将修改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关于生产、包装或储存人用食品的现行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例,将有关规例加以现代化,并增加规定要求在美国售卖的食品的本土及外国生产、加工、包装或储存设施必须制订书面计划,以找出潜在的食品安全危害,并实施以风险为本的预防控制措施,减少可能出现的危害;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应与现行针对蔬果汁及海产的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制度相似。

  食品设施也须监察其控制工作,验证有关工作是否有效,采取适当行动更正问题,并保存有关行动的纪录。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没有要求所有食品及所有设施都须实行所有可行的预防措施及验证程序。此外,这项规则将(i)更新、检讨或厘清若干包含在现行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例内的规定,这些规例于1986年曾经更新;以及(ii)厘清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现行食品设施登记规例内的农场豁免范围,并对现行的纪录建立、保存和提供规例作出相关的清楚说明。

  总体而言,根据食品设施登记规例现须向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登记的设施将须遵行上述规例,不过,这些规例也将包含一些豁免条款及修订规定,适用于(i)小型及微型公司、(ii)受海产或蔬果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规定或者低酸罐头食品规定规管的活动、(iii)受若干现行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例规管的膳食补充品生产、加工、包装或储存活动、(iv)受《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第419节(农产品安全)规管的设施所进行的活动、(v)一家设施内的酒精饮品,而该设施须向美国财政部申领许可、登记或获该部审批一份申请通知书作为在美国经营的条件、(vi)仅储存生鲜农产品(蔬果除外)以作进一步分销或加工的设施,以及(vii)仅储存包装食品(不会接触周围环境)的设施。

  这项规则须于最终规则公布后1年内遵行,但小型公司(雇员不足50人)的遵行限期为2年,而微型公司(未有明确说明)则为3年。

  第二项规则为外国及本土农场在种植、收割、包装及储存蔬果方面提出一些以科学和风险为本的可执行安全标准建议。这项规则将涵盖所有水果和蔬菜,但甚少生吃、供自用或者会经商业加工而令对公众卫生有影响的微生物数量减少的蔬果除外。这项规则将制订一些程序和规范,以尽量减低对健康构成严重不良后果甚至死亡的风险,焦点是与农产品种植、收割、包装及储存有关的微生物危害。不过,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并无针对农产品的化学、物理或辐射污染而提出相关标准。

  大型农场将须在最终规则公布后两年内遵行大部分农产品安全规定,小型农场(过去3年每年营业额平均少于500000美元)为3年,微型农场则为4年。此外,所有农场均有4年时间遵行关于水质的若干规定。过去3年平均每年食品销售额为25,000美元或以下的农场将获豁免,但仍须为其农产品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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