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做好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3〕14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作为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确保完成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附后)。
二、请按照《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要求,坚持分类指导,通过改造升级、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等途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对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积极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兼并重组小型煤矿企业,提高小煤矿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三、请认真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检查验收,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应据实填写,并与淘汰煤矿一一对应。
附件: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