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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

2012-10-31   发表: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财政部起草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政预算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的或者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和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还需提供三名以上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的情况。

  第七条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三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预算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在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小组在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者确认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起草评审报告;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

  (七)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货物的品牌、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不得含有不合理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需求,报价要求和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资格预审、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的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由评审小组从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依法真实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联合体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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