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
(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不得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但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下,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应当从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最低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审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评审小组成员名单。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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