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评审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放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按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排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因自身原因放弃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原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重新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终止: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活动终止的,采购人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出现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者标准。
第二十九条 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因及相关材料;
(四)选择及确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审标准及确定成交人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原因。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三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需求不明确、专利、专有技术、艺术品采购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成立谈判小组;
(二)谈判小组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
(三)谈判小组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发出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并提交评审报告;
(五)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发出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在谈判开始前提交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仍在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提交最终报价。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修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或性能特点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使采购需求、评审标准产生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当在谈判文件中规定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可以实质性变动的范围和程序。
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产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提交最后响应文件,并最终报价。
第三十八条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无效。
第四十条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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