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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按5元收取

2012-10-31   发表:

  昨日,省发改委网站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今后,四川省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一律按5元标准收取。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4.5元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负担0.5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将5元纳入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

  根据规定,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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