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学性能的具体试验方法见附录A。
7.6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7.6.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测定按相关家具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7.6.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7.6.3 产品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GB6675-2003附录C的规定进行。
7.6.4 产品纺织面料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2912.1的规定进行。
7.6.5 产品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17592的规定进行。
7.6.6 产品皮革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19941的规定进行。
7.6.7 产品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19942的规定进行。
7.6.8 产品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按GB/T22048的规定进行。
7.7 阻燃性能试验
7.7.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按GB17927.1的规定进行。
7.7.2 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按GB17927.2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见8.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8.2 出厂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外形尺寸偏差;
b)外观;
c)边缘及尖端;
d)突出物;
e)折叠机构;
f)翻门、翻板;
g)封闭式家具关闭件试验;
h)孔及间隙;
i)警示标识。
8.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收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略)进行。
8.3 型式检验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份样品,1份送检,1份封存。
8.3.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8.4 检验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9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9.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执行标准编号;
b) 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及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g) 售后服务;
h) 警示标识要求的内容。
9.3 包装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9.4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附录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