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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2)

2012-11-02   发表:

  力学性能的具体试验方法见附录A。

   7.6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7.6.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测定按相关家具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7.6.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7.6.3 产品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GB6675-2003附录C的规定进行。

  7.6.4 产品纺织面料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2912.1的规定进行。

  7.6.5 产品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17592的规定进行。

  7.6.6 产品皮革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19941的规定进行。

  7.6.7 产品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19942的规定进行。

   7.6.8 产品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按GB/T22048的规定进行。

   7.7 阻燃性能试验

  7.7.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按GB17927.1的规定进行。

  7.7.2 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按GB17927.2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见8.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8.2 出厂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外形尺寸偏差;

b)外观;

c)边缘及尖端;

d)突出物;

e)折叠机构;

f)翻门、翻板;

g)封闭式家具关闭件试验;

h)孔及间隙;

i)警示标识。

8.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收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略)进行。

8.3 型式检验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份样品,1份送检,1份封存。

8.3.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8.4 检验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9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9.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执行标准编号;

b) 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及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g) 售后服务;

h) 警示标识要求的内容。

9.3 包装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9.4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附录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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