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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2012-11-02   发表:

  编者按:2012年8月1日,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儿童家具的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填补了国内外儿童家具产品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的空白。现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家具 children’s furniture

  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3.2 高桌台 tall desk/table product

  高度超过1000mm,且上方有书架结构或类似结构的桌台产品。

  3.3 折叠机构 folding mechanism

  以铰链或旋轴连接,在操作时可能产生挤压、剪切作用的机构。

  3.4 危险突出物 hazardous projection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突出零部件。

  3.5 危险锐利边缘 hazardous sharp edge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边部。

  3.6 危险锐利尖端 hazardous sharp point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尖端。

  3.7 保护帽或罩 protective cap or cover

  覆盖在潜在危险边缘或突出物上以减少危险性伤害的部件。

  4 一般要求

  4.1 外形尺寸偏差

  产品的外形尺寸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软体家具产品外形宽、深、高的尺寸极限偏差为±10mm,其他家具产品为±5mm。

  4.2 外观

  产品外观应符合表1(略)的规定。

  4.3 理化性能

  产品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略)的规定。

  4.4 木材含水率

  木材含水率w应符合:8%≤w≤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

  5 安全要求

  5.1 结构安全

  5.1.1 边缘及尖端

   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5.1.2 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如,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保护帽或罩在按7.5.2(保护件拉力试验)测试时,不应脱落。

  5.1.3 孔及间隙

  按7.5.3(孔及间隙试验)测试时,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

   b) 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5.1.4 折叠机构

  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切点。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按7.5.4(折叠试验)测试时,产品不应折叠。

  5.1.5 翻门、翻板

   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8N。

   5.1.6 封闭式家具

  当产品有不透气密封空间(如门或盖或与其部件形成的空间),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3,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2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2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按7.5.6(关闭件试验)测试时,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5.1.7 力学性能

  按7.5.7(力学性能试验)测试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零部件应无断裂、豁裂或脱落;

  b) 应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c) 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d) 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e) 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f) 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或脱落;

  g) 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无断簧,缝边无脱线,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h) 稳定性试验时,产品应无倾翻。

  5.1.8 其他

  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b) 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

  c) 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d) 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方法;

  e) 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

  f) 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

   g) 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5.2 有害物质限量

  5.2.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2.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产品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5.2.3 产品材料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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