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阻燃性能
5.3.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GB17927.1的要求。
5.3.2 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GB17927.2的要求。
6 警示标识
6.1 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即:“3岁~6岁”、“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
6.2 如果产品需安装,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注意!只允许成人安装,儿童勿近”的警示语。
6.3 如果产品有折叠或调整装置,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告!小心夹伤”的警示语。
6.4 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
6.5 以上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
7 试验方法
7.1 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尺寸偏差为产品实测值与标识值之间的差值。
7.2 外观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mm~1000mm内。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7.3 理化性能试验
7.3.1 耐液试验按GB/T4893.1的规定进行。
7.3.2 附着力试验按GB/T4893.4的规定进行。
7.3.3 耐湿热试验按GB/T4893.2的规定进行。
7.3.4 耐干热试验按GB/T4893.3的规定进行。
7.3.5 耐冷热温差试验按GB/T4893.7的规定进行。
7.3.6 抗冲击试验按GB/T4893.9的规定进行。
7.3.7 涂层耐磨试验按GB/T4893.8的规定进行。
7.3.8 覆面耐磨试验按GB/T17657-1999中的4.38的规定进行。
7.3.9 硬度试验按GB/T6739的规定进行。
7.3.10 耐腐蚀试验按GB/T13667.1-2003中7.3.3.7的规定进行。
7.3.11 抗盐雾试验按QB/T3826的规定进行。
7.3.12 75%压缩永久变形试验按GB/T6669-2008中试验方法A的规定进行。试样厚度25mm,取样部位为试件座面,也可以在与检验样品相同的材料上取样。
7.3.13 纺织面料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按GB/T3920的规定进行。
7.3.14 皮革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按QB/T2537的规定进行。
7.3.15 纺织面料pH值的测定按GB/T7573的规定进行。
7.3.16 皮革pH值的测定按QB/T2724的规定进行。
7.4 木材含水率测定
方法一:采用误差不超过±1%的木材含水率设备进行测定。任选三个不同位置的部件,在每个部件上,选择距离部件边缘100mm以上的任意三点测定,记录最大值作为该部件的含水率。计算三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即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
方法二:按GB/T1931的规定测定木材含水率。
当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应按方法二测定。
7.5 结构安全试验
7.5.1 边缘及尖端试验
边缘及尖端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a)危险锐利边缘测试按GB6675-2003中A.5.8的规定进行;
b)危险锐利尖端测试按GB6675-2003中A.5.9的规定进行;
c) 利用圆角规测量倒圆半径,利用软尺测量倒圆弧长。
7.5.2 保护件拉力试验
对被测保护件均匀施加(70±2)N的拉力,并保持10s。
7.5.3 孔及间隙试验
按表4(略)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观察锥头是否通过。锥头为塑料或硬质、光滑材料制成,其中直径5mm、6mm锥头的公差为(+0、-0.1)mm,直径12mm锥头的公差为(+0.1、-0)mm。
7.5.4 折叠试验
折叠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1°,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0.5°、-0°)试验平台上,调整折叠装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锁上锁定装置。将(50±0.5)kg的负荷加载于儿童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最不利位置(如有需要,负荷可加以固定),保持5min,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7.5.5 翻门翻板试验
当翻门或翻板处于开启位置时,在翻门或翻板最容易关闭位置,向其正常关闭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7.5.6 关闭件试验
如图2(略)所示,当盖、门及类似的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时,在离内表面几何中心点25mm以内位置,向其正常开启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7.5.7 力学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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