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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3-05-24   发表:

  第二十二条 中电联可根据实际需要及行业标委会提出的申请,批准相应的分委会的组成方案。

  第二十三条 分委会的组建、换届与委员调整等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至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全国专业标委会分委会编号为:SAC/TC ×××/SC×××,电力行业专业标委会分委会编号为:DL/TC ×××/SC×××,能源行业专业标委会分委会编号为:NB/TC ×××/SC×××。

第六章 标委会组成

  第二十五条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主任委员负责本标委会全面工作,审定标委会章程、本专业标准体系,审批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主持标委会年会及标准审查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有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原则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应由同一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设秘书长一人,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在标委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标委会秘书长应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并有高级以上职称。原则上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应由同一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每个标委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为25~39人,分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标委会委员应由从事本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委员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标委会内同一单位的委员不应多于三人,一人不应在三个以上标委会任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设顾问(不多于五人),顾问应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应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第七章 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标委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三十一条标委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结合电力生产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出有关标准化工作建议;编制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组织制修订、审查本专业标准;收集标准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复审;提供标准宣贯、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通报标准化信息,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立项建议及相关事项;对标准进行复审;完善标准体系;审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提出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形成标委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标委会各项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复审、标准宣贯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填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表(见附表6),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标准立项计划建议,报中电联。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在每届任期内,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与技术发展,至少完成5项标准制修订任务,并按时完成年度标准复审工作,提出复审结论。

  第三十五条中电联负责对标委会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先进标委会,对在任期内未能完成相应工作,或工作开展不积极的标委会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原细则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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