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
第七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或者国际合作性质的非招标政府采购项目,贷款协议、援助协议或者合作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