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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3)

2012-10-31   发表: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第六十八条 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处获得评审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五)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七)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八)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六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段内私下接触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七)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八)评审中未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慎审查,致使采购结果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九)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意见,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

  上述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

  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七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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